如何早預防裝修工程風險

  家庭裝修是一個大工程,當然裡面包括很多的問題,更何況現在家裝市場魚龍混雜,很多業主在裝修的時候都犯了難,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家庭裝修過程中存在的法律糾紛等問題,下面讓我們一起看看裝修工程風險如何預防吧。

  精裝修質量不精

  為了免去裝修的麻煩,趙先生購買了精裝修房屋一套,想作婚房使用。入住幾個月後,趙先生發現所購房屋一直瀰漫著濃重的刺鼻味道,天花板和內牆也出現嚴重裂縫,地板鋪貼出現翹起,存在安全隱患。趙先生多次要求物業修復,但物業公司以房屋建設問題應由開發商負責為由拒絕。趙先生不得已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而開發商則認為該房屋在驗收時已經合格,趙先生在驗房時也沒有提出異議,且原告未在保修期限內提起訴訟,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要求因商品房質量、裝飾違約,如裝修材料存在環保問題等,請求判令開發商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不予支持。

  [提示]精裝修房屋的很多問題都被裝修所掩蓋,不易被發現,尤其是部分裝修材料的使用和質量是否合格,普通消費者很難發現。因此,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是否約定解決質量問題的具體辦法,如未約定,應與開放商就質量問題籤訂補充協議,明確出現質量問題時,購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無法協商解決,購房人應注意在保修期內起訴。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覺得保修時間太短,可以嘗試同開發商補充約定延長保修期限。

  同時,在驗收房屋時,如購房人自己無法驗房,可聘請專業的驗收公司進行驗收,並要求監理公司對裝修工程進行實時監測,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可拒絕在驗收單上簽字,要求開發商及時進行維修解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裝修公司低價不低

  魏女士拿著幾家裝修公司的「套餐」報價單犯了難,包工包料,從3萬多到10萬多元不等,裝修工序大體相同。由於預算有限,魏女士最終選擇了較為便宜的裝修公司。結果,裝修工程一開始便回不了頭,合同中未曾約定的增項越來越多,且都是看似不起眼卻關係工程推進的重要環節。最後結算時,實際裝修款竟然比報價最高的裝修公司還要多,魏女士懊惱不已,將裝修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被告裝修公司惡意在裝修合同中遺漏的項目,如明知原告魏女士購買的二手房系1993年建造的老房子,應在設計裝修方案時告知原告鏟牆和做防水,被告卻故意沒有告知,導致原告多支出的費用,應由裝修公司予以賠償。對於裝修前徵得原告同意的增項屬於合理增項,多支出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提示]裝修是一個系統工程,大到地磚櫥櫃,小到一顆螺絲釘,每一套房屋都有自己的需要和用量。如牆皮的剷除,不少「套餐」裝修合同故意略去此項內容,不知內情的房主以為省掉一筆費用,然而,許多二手房或施工質量一般的商品房在交房時牆皮膩子質量較差,需要鏟掉重新刮膩子。一旦遇到這種情況,裝修公司就會要求房主增加項目,從而多出一筆費用。因此,本著對自己房屋裝修負責的態度,法官建議房主在確定裝修公司前應盡可能掌握自家房屋情況,瞭解整個裝修環節,從而在簽訂合同時盡量將所有環節、材料和工程量進行書面約定,避免後期增項太多。如果房主確實沒有時間瞭解裝修過程,那麼在選擇裝修公司時,一定要挑選信譽好、技術好,並在以往的裝修實例中鮮有增項的裝修公司,不要被表面的低價所迷惑,從而給自己的裝修留下太多遺憾。

  裝修隊省錢不省心

  李先生人到中年購買了第二套房屋。總結第一套房屋的裝修經驗,李先生決定親自設計、親自購買建材,由普通的裝修隊進行施工,杜絕裝修「水分」。本以為這次不會花冤枉錢,沒想到裝修工人打散工,常常這家活沒幹完,又跑另一家,工程時間一拖再拖。驗收時,裝修多項環節工藝不過關,李先生找人返工,瓦工早已拍拍屁股——走人了!想要訴至法院,才發現裝修游擊隊沒有註冊沒有資質,根本狀告無門。李先生返工損失無人賠,只得自認倒霉。

  [提示]對於普通的裝修施工隊,房主雖然免去了稅金、家裝公司抽成等中間費用,但花費的精力也相應增多。裝修施工隊的選擇一定要謹慎,仔細查驗合同承包方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經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具有裝飾施工資質。簽訂裝修合同時,尤其要注意明確開工、完工日期和使用裝飾材料的具體品牌或型號,不要籠統地用「國內知名品牌」等字眼,防止為裝修隊拖延工期「創造」條件,以次充好。

  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5%。這種付款方式在工期過半時,房主已經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在後期出現問題或裝修隊不見了,房主的經濟損失就比較大。所以,建議房主在簽訂裝修合同時,最好將首付壓低至30%,中期交納30%,通過交款時間限制裝修隊。

  裝修意外無人擔責

  剛裝修完的王先生還沒有從入住新房的喜悅中醒過來,就莫名奇妙收到一紙傳票。原來是裝修時一名工人不慎受傷,當時送去醫院治療,王先生也不以為意。沒想到受傷工人竟然起訴王先生要求賠付醫藥費等費用。王先生認為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但是找不到包工頭,又沒有其他證據,可謂有理說不清,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先生與建築公司(施工隊)之間應為承攬合同關係,施工人員發生人身損害應由承攬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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